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以谁为被告?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现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我想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我不知道在这个诉讼中应该把谁列为被告,是其他股东,还是公司本身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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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概念。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是股东请求解散的对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求是针对公司整体的存续状态提出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决策机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导致股东认为需要解散公司,所以将公司列为被告符合诉讼的逻辑和目的。 如果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之所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是因为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他股东在公司的经营决策、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公司的存续和解散密切相关,但他们并非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这一诉讼的直接针对对象。 综上所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以公司为被告,而其他股东在这种诉讼中通常作为第三人参与。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更好地平衡各方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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