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感觉公司经营管理出了不少问题,听说可以提起解散之诉,但不清楚具体法定情形。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能合法地提起解散之诉来维护自己权益,希望了解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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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诉通常指的是公司解散之诉,是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具体如下: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如果长期无法召开,公司的决策机制就会陷入瘫痪,公司的正常运营会受到极大影响。例如,股东之间矛盾激烈,无法就会议时间、地点等达成一致,导致会议无法召开。 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如果因为股东之间的分歧,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就会陷入僵局。 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如果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协调解决,公司的经营管理必然会受到严重阻碍。 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可能出现但未明确列举的情况。比如公司的业务已经无法正常开展,市场份额大幅下降,且没有扭转的可能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提起解散之诉必须是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这一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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