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规定在法律的第几条?
我想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是不知道法律里规定的解散之诉法定情形在哪个条文,我怕自己的情况不符合条件,想弄清楚具体是哪一条法律规定了这些情形,好确定自己能不能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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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是指当公司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时,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这里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这条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内部出现了严重问题,比如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之间矛盾尖锐,公司决策无法正常作出,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而且这种困境没办法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解决,那么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些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解散之诉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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