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主体适格该如何判断?


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判断主体是否适格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我们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来详细阐述如何判断主体适格。 首先来看原告主体适格的判断。通常情况下,公司和股东都可能成为这类纠纷的原告。公司作为法人,是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出现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侵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股东作为原告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股东在满足持股比例和前置程序等要求后,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这种诉讼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接下来看被告主体适格的判断。一般而言,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就是适格的被告。判断股东是否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比如,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该股东就可能成为被告。同时,如果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与股东勾结,共同损害公司利益,他们也可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判断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主体是否适格,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只有确定了适格的主体,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