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代表诉讼的期限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公司管理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想以股东身份提起代表诉讼,但不知道这方面有没有期限限制。要是有期限的话,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担心错过期限就没法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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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期限限制,主要涉及诉讼时效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这个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当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是谁时,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三年才去起诉,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此时股东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股东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等行为,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还需要满足前置程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十日的规定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时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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