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再审中应如何列明?


在再审程序中,第三人的列明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以准确反映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概念以及具体的列明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第三人。在法律中,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简单来说,就是和这个案子有一定利害关系,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第三人在再审中如何列明作出详细表述。不过,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第三人在再审中的列明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对明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在再审中,其列明方式与原审类似。如果原审中已经正确列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审一般延续原审的列明方式。比如在原审判决书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列在原告和被告之后,在再审文书中通常也会保持这样的顺序,并且明确标注“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再审中,如果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被原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在再审中应列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且要参与到再审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审判决未让其承担责任,再审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其列为第三人。如果案件的再审结果可能影响到其利益,也会将其列明,但可能在表述上与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所区别。 此外,在再审中如果出现原审未正确认定第三人身份或者遗漏第三人的情况,再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正和追加。当发现有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总之,第三人在再审中的列明需要综合考虑其在原审中的地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再审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准确表述,以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