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股东能否变更?


在探讨失信企业股东能否变更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失信企业”的概念。所谓失信企业,通常是指那些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在税收缴纳、市场监管、法院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 从法律层面来说,股东变更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有自主转让股权的权利,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股东变更就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股东变更主要遵循的是《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而不是企业是否失信。 然而,失信企业的股东变更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当企业因为未履行法院判决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虽然这里没有直接限制股东变更,但如果股东是上述限制范围内的人员,在进行股权变更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审查。 此外,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他们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企业存在失信情况,可能会对股东变更的申请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变更,只要提交的材料齐全、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还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企业失信涉及到债务问题,股东变更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撤销不合理的股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失信企业的股东原则上是可以变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律法规的限制、相关部门的审查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在进行股东变更时,建议股东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以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