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应该如何立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老人而言,立遗嘱是对自己身后财产等事务的提前安排,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遗嘱形式及立遗嘱的相关要点。 自书遗嘱,这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形式。老人自己亲自书写遗嘱内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书写的具体日期。这种遗嘱形式较为简单,只要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当老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选择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进行了明确规定。 打印遗嘱,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也成为一种常见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一形式让老人可以通过声音和影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同样要满足见证人的相关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应规定。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的遗嘱形式。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曾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是平等的。不过公证遗嘱的规范性和证明力相对较高,因为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老人在立遗嘱时,首先要确保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操作,以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同时,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老人在立遗嘱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