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是如何调取的?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调取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乎着案件的公正裁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调取的相关内容。 首先,证据调取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主要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比如在一些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去调取相关环境监测数据等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方面,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