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如何支付居间费?

我找了个居间人帮我牵线谈生意,现在合同成功成立了。但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我该怎么给居间人支付居间费,是按固定比例,还是有其他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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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如何支付居间费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居间合同和居间费的概念。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居间费就是委托人因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而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


关于居间费的支付,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居间费的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内容,那么委托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居间费。例如,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居间费,或者约定固定金额的居间费,又或者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时间节点支付等,这些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人必须严格履行。


如果居间合同中没有对居间费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就居间费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当地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居间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要是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居间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里所说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比如,居间人在寻找交易机会、沟通协商、提供信息等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劳动,那么在确定居间费时就应当予以考虑。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是因为居间人的报酬已经包含了其从事居间活动的成本,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不应再由委托人承担。但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也是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利益,保障居间人在未成功促成合同成立时,其合理的成本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


综上所述,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的方式首先要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先协商补充,协商不成再按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或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在处理居间费支付问题时,委托人和居间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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