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未雨绸缪应对人生意外立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在意外发生时,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实现,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分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形式有多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你自己用笔把遗嘱内容写下来,签上名字,标好日期,这份遗嘱就初步具备了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可不是随便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也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曾经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现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各种遗嘱形式效力是平等的,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另外,遗嘱要想有效,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之,立遗嘱是一件严谨的事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真正实现未雨绸缪应对人生意外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