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我在金融行业工作,最近听说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想知道要是真有人犯了这个罪且既遂了,在法律上具体会怎么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是只惩罚个人,还是单位也有责任?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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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简单来说,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赚钱,把客户的资金收了却不记到正规账上,还拿去做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这些事儿,并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 关于它既遂后的刑事责任追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里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自然人犯这个罪:要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那就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要是单位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处罚方式又不一样。首先会对单位判处罚金,然后呢,对单位里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判刑规定来处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更容易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并且它有相应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立案追诉:一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相关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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