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买卖身份证件罪既遂的责任追究问题。我有个朋友好像涉及到了买卖身份证件的事,我很担心他,就想弄清楚一旦被认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既遂,到底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是怎么具体追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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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买卖身份证件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进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这些能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如果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一般情况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这里的“有期徒刑”就是要在监狱里服刑一定时间;“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剥夺政治权利”就是不能再享有一些政治方面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并处罚金”就是除了主刑,还要额外交钱作为惩罚。 要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处罚就会更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可能包括买卖的身份证件数量较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因为这些非法买卖的证件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影响到社会秩序等等情况。 另外,如果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当这个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时,就按照处罚更重的那个犯罪来处理。总之,法律对于买卖身份证件罪既遂的责任追究是有明确规定的,旨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身份证件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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