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承认所为时该怎么提起公诉?
我遇到个事儿,我是受害者,现在要走公诉程序,但被告死活不承认他干的事儿。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去提起公诉,不知道流程会不会有变化,需要额外准备什么材料,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被告不承认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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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不承认所为时提起公诉,这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流程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提起公诉的主体。在我国,提起公诉是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而非被害人直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当案件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便被告不承认其所为,检察院也不会仅仅依据被告的口供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在被告不承认所为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检察院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和相关线索。如果被害人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 当案件被提起公诉后,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会在法庭上出示各种证据,对被告人进行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进行辩护,但最终是否有罪,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总之,被告不承认所为并不影响正常的公诉程序,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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