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纠纷里胁迫该如何认定?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现在对方耍赖不还,还说当时是我胁迫他才借的。我压根没胁迫他,可又不知道法律上对这种民间借贷纠纷里的胁迫是咋认定的。我就想弄清楚这个认定标准,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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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判断是否构成胁迫要考虑多个方面。首先是胁迫的故意,即胁迫方有使受胁迫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故意。例如,胁迫方明确知晓自己的要挟行为会让对方因害怕而答应借款。 其次是胁迫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既包括手段违法,比如以暴力伤害相威胁;也包括目的违法,像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如以曝光隐私要挟对方高额还款。此外,行为和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胁迫方是因为胁迫行为产生恐惧,进而违背自己意愿签订了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在民间借贷中被认定存在胁迫情形,受胁迫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借款合同。 在实践中,认定胁迫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证据可以是书证,如威胁的短信、邮件;也可以是物证,如打斗的痕迹;还可以是证人证言等。如果受胁迫方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很难认定胁迫事实的存在。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胁迫认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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