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受害人如何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受害人举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举证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举证就是在行政诉讼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双方都要拿出能证明自己实力的“法宝”,只不过在行政诉讼里,这个“法宝”就是证据。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不用举证了。受害人也需要对一些特定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接着,说说受害人需要举证的事项。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自己有资格提起这个诉讼。比如,要证明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影响到了您的财产权益,您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证明自己有起诉的资格。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受害人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比如,您向某个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行政机关没有处理,您起诉时就需要拿出您曾经申请过的证据,像申请书、邮寄凭证等。三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比如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损坏了您的财物,您就需要提供财物的购买凭证、损坏程度的照片等证据来证明您受到的损失。 然后,谈谈举证的方式和要求。证据的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书证就是像合同、文件之类的书面材料;物证就是实实在在的物品,比如被损坏的财物;视听资料就是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人证言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提供的陈述。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真实就是不能是伪造的;合法就是获取证据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联就是这个证据要能对您的主张起到证明作用。 最后,说说举证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因为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如果受害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