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怎样并罚?

我涉及一个案子,可能会面临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进行并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式,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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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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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分子被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并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并罚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当遇到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时,如果是同种附加刑(都是剥夺政治权利),要合并执行。具体操作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最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例如,犯罪分子因犯数罪,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3年,那么总和刑期是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3年,法院就会在3年至5年的区间内,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酌情决定最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不过,如果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因为这意味着罪犯的生命权或终身自由被剥夺,此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种情况下,其他的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再单独计算并罚,而是统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生命权或终身自由的剥夺已经是最严厉的刑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之相匹配,以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要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的量刑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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