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在审判实务中怎么实现?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就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审判实务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首先,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只有当出现债务人不还钱或者满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形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开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 其次,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协议实现和司法实现。 协议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等通过协商,就担保财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达成一致,以实现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司法实现则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在处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时,会严格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情况、是否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等。同时,也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合法、公正。例如,如果担保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来确定各担保物权人的受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此外,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之日起行使抵押权。 总之,担保物权在审判实务中的实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