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解除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及流程: 一是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例如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行为并非被取保候审人所为。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可以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该机关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解除,会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在办理手续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