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后债务怎么偿还?


当股份有限公司倒闭时,债务偿还问题是众多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其债务偿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有限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为公司倒闭而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股东的风险被限定在其投入公司的股份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公司倒闭时,一般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清算。管理人会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债务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后,债务的偿还主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股东一般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