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然合伙人中途退伙入伙该如何申报经营所得?

我是个自然合伙人,最近我们团队里有人中途退伙,也有新人入伙。我就想弄清楚,像这种情况,经营所得该怎么去申报呢?是和正常情况一样,还是有特殊的流程和要求呀?实在不太懂,希望有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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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经营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对于自然合伙人中途退伙和入伙时经营所得的申报,这其中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将经营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分配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有合伙人中途退伙时,退伙人应就其退伙前的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退伙人在退伙时,需要确定其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所得。一般来说,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来确定。退伙人应当按照其应分配的所得,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新入伙的合伙人,从其入伙之日起,开始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分配和纳税申报。新合伙人需要和其他合伙人一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入伙后合伙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并各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合伙企业通常需要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合伙人需要根据合伙企业分配给自己的经营所得,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预缴申报,年度终了后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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