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该如何申报?
我公司收到了一笔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太清楚这笔收入在税务方面该怎么申报。不知道申报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适用什么政策。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申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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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获得的这笔财政补贴和它的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销售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比如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改造而给予的补贴,就和企业的销售情况没有直接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申报流程上,对于增值税,因为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需要将这笔补贴收入填报在应税收入栏次。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要通过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相关表格,将该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申报时,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材料,以证明补贴的性质和用途,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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