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补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最近收到了一笔政府的奖补资金。我不知道这笔钱在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不清楚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是要交,交多少,怎么交;要是不用交,依据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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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补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奖补资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政府奖补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奖补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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