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有什么相关规定?
我收到了一笔和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太清楚这笔收入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比如需不需要纳税,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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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补贴资金,这笔资金的发放和企业具体的销售业务量、销售额等没有直接关联。 关于这种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该财政补贴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处理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避免因错误处理而带来税务风险。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资金拨付文件、管理办法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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