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我公司收到了一笔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现在不太清楚这笔钱在税收上该怎么处理,它属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呢?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免在税务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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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补助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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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简单来说,就是这部分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对于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是有专项用途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上述规定,就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仔细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方式,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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