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该如何审查?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该如何审查呢? 首先是审查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在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这些机关会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规定,对刑事和解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 其次是审查内容。一是自愿性审查。刑事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都强调了自愿原则。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害人也必须是自愿接受和解,不能存在任何强迫、威胁等情形。比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在受到暴力胁迫或者重大利益诱惑下签订的和解协议,那么该和解就是无效的。 二是合法性审查。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赔偿数额应当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不能过高或过低;履行方式和期限也应当合理合法。例如,不能以违法的方式进行赔偿,或者约定不合理的过长履行期限来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同时,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不适用刑事和解。 三是真实性审查。司法机关会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这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否一致等。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者双方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那么这样的和解协议是不真实的,也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最后是审查程序。司法机关在收到刑事和解申请后,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审查。一般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和解的过程和具体情况;也会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确保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审查程序可能相对简便;而对于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等;如果审查不通过,则不会认可该刑事和解协议,案件将继续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