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如何进行审查认定?


电子证据,通俗来讲,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常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是一个严谨且重要的过程,这关乎到能否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关键环节。真实性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不是伪造、篡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例如,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证据的收集、保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就好比在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该聊天记录是在正常的网络环境下生成,且在收集过程中没有被非法篡改,那么它的真实性就更有可能被认可。 其次,关联性也是审查电子证据的重要方面。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电子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如果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关键问题,那么这些邮件就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合法性同样不可忽视。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等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比如黑客攻击他人电脑获取的电子文件,那么这样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不能被法院采纳。 综上所述,在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时,法院会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当事人在提供电子证据时,也应当注意保证证据的真实、关联和合法,这样才能使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