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里有个亲戚被判刑了,听说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们对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暂予监外执行交付具体是怎么回事,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交付执行,交付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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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原本应在监狱等场所服刑的罪犯,交付到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系列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方面,对于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等情形,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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