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家里有人在法院审判阶段,因为身体原因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我不太清楚法院这边暂予监外执行要走什么程序,是由谁来申请,又要经过哪些步骤,提交什么材料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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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罪犯可能需要暂予监外执行,通常由罪犯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工作。首先,会审查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法院会要求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同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该决定一般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决定作出后,法院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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