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家里有人在监狱服刑,最近身体状况不太好,可能需要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我对这方面的程序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该怎么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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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方面,首先是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狱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这些鉴别需要由监狱的医生进行初步检查后,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之后,监狱会根据相关的诊断、检查结果,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管理机关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会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管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会办理出监手续,将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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