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我家里有个亲戚因为一些事被判了刑,但他身体一直不太好,有严重的疾病。我们想了解下他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监外执行,申请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具体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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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是在监狱外进行服刑改造。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既考虑了罪犯的特殊情况,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适用保外就医这种情况时,如果罪犯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而且,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关于监外执行的程序,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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