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有个亲戚涉及一个案子,听说可能有监外执行的机会。我不太清楚监外执行到底需要满足啥条件,是所有罪犯都有机会监外执行吗,还是有特定的要求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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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本来应该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被允许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首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里的严重疾病不是普通的小毛病,而是那些需要到监狱外面的医院进行治疗,才能保证罪犯生命健康的疾病。比如一些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这些疾病在监狱内的医疗条件下无法得到有效治疗。 其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了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法律允许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监外执行刑罚。等怀孕妇女生产或者哺乳期结束后,可能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最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为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无法自己照顾自己的基本生活,像穿衣、吃饭、洗漱等。而且要确保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行为等。 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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