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次,在实施目的方面,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控制危险扩大。比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就是为了防止其继续做出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安全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则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例如,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通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方式强制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再者,实施主体也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相关财物。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一部分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可以对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强制执行;另一部分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时,就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 在实施程序上,行政强制措施强调及时性和临时性,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程序相对简便。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现超载车辆,可以当场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相对严格和复杂,一般需要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等程序。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法还分别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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