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范围是什么?

我有个亲戚因犯罪被判刑,但他身体一直不太好。我想了解下,如果他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能因为哪些严重疾病申请监外执行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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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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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对于严重疾病的范围,主要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来确定。 首先,在严重传染病方面,比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还有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等。这些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或者对身体的损害极大,继续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可能会危及罪犯自身生命,也可能会传染给其他人员。 其次,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因为这类精神疾病会导致罪犯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不适合在监狱环境中服刑。 再者,心血管系统疾病,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这些心血管疾病一旦发作可能会迅速危及生命,在监狱内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另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无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各种原因所致的肺间质纤维化,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呼吸系统疾病会影响罪犯的正常呼吸,在监狱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可能会加重病情。 还有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肝功能C级以上);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术后伴有功能障碍。消化系统疾病会影响罪犯的营养吸收和身体机能,不利于其在监狱内正常生活和服刑。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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