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规定。家里有亲戚涉及相关情况,不清楚从申请到执行整个流程是怎么规定的,比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申请,审核流程是怎样的等等,希望能知道完整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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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监狱、看守所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并向检察院抄送有关情况。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由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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