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了该如何裁定?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特别差,感觉快撑不下去了。我想知道企业倒闭到底是怎么裁定的,是自己说倒闭就算,还是有啥规定和流程?我很担心处理不好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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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裁定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倒闭”在法律上通常对应“企业破产”这一概念。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的过程。这一概念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该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倒闭的裁定主要通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是申请。可以由债务人(也就是企业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步是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在规定时间内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步是宣告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后,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企业确实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会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四步是破产清算。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会按照法定顺序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步是破产终结。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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