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共犯如何量刑?


贪污共犯的量刑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而贪污共犯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贪污共犯的量刑,并不是简单地和主犯一样。在共同犯罪中,会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其他诸多因素,比如共犯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如果贪污共犯中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