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法典只保护妇女?
我发现民法典里好像有不少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这让我有点疑惑。难道民法典只侧重于保护妇女吗?我想知道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考量才会这样,还是我对民法典的理解有偏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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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典并不是只保护妇女。民法典是一部对民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基础性法律,它保护的是全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自然人涵盖了男性和女性等不同群体。 民法典中有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妇女由于历史、生理等多方面原因,在某些领域更容易遭受权益侵害,所以法律给予适当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比如,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给予其一定的保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体现了民法典在整体上是保障男女平等,而不是只保护妇女。它是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所以,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为了弥补现实中的不平等,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男女平等的实现,并非只保护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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