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拘役人员买卖证件会怎么量刑?

我因为一些事正在拘役期间,但是鬼迷心窍参与了买卖证件的事。现在特别害怕,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判我,我想了解下拘役人员买卖证件具体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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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拘役人员买卖证件的量刑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买卖证件指的是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正在被拘役的人员又实施了买卖证件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也就是说,要把之前拘役剩余的刑期和买卖证件罪所判的刑期,按照上述规则合并执行。 具体的量刑要综合考虑买卖证件的种类、数量、用途、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买卖的是国家机关重要证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量刑会相对较重;如果情节较轻,量刑也会相对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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