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间再犯罪该如何量刑?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处管制,在这期间又不小心犯了新罪,心里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给我量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针对管制期间再犯罪是怎么判定量刑的,都有哪些依据和标准,会不会很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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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再犯罪,法院会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量刑。 首先要明确,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具体量刑分以下几种情况: 若新罪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就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是因为这类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 要是新罪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先关押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满释放后再执行原罪未执行完毕的管制。这是考虑到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先执行此类刑罚,之后再执行限制自由的管制。 若新罪也被判管制,就与原罪未执行完毕的管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总之,在管制期间又犯罪,说明犯罪分子没有好好改造,法律会综合考量前后罪行,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公正量刑,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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