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原抢夺罪该如何量刑?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趁别人不注意,公然把别人的东西抢走。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太原,当地司法机关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对于“多次抢夺”,一般是指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此外,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时,除了考虑抢夺的数额和次数外,还会考虑其他情节。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累犯,则可能会从重处罚。另外,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可能会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者在量刑时加重处罚。总之,在太原对抢夺罪的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