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如何进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对于法人而言,留置送达有着特定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首先,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对于法人来说,当出现拒绝签收的情况时,如果采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的方式,送达人要向这些见证人详细说明情况,包括送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送达的原因等。在送达回证上清晰地记明法人方拒绝签收的事由和具体日期,然后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把法律文书留在法人的办公场所等住所。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在法人住所时,要确保拍摄或录制的画面能够清晰显示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的地点以及送达的时间等关键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法律文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送达。 此外,在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如果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送达无效,影响后续的法律程序。比如,如果没有邀请见证人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拍照、录像记录,就可能被认为送达不合法。 总之,法人的留置送达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无论是邀请见证人见证送达还是通过视听资料记录送达过程,都要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