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调节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医疗结果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了解相关的调节方法和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可以选择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医患纠纷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医患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平台。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此外,也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纠纷,患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