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制度上如何解决偷税漏税问题?


从税务制度层面解决偷税漏税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措施和规定。首先,税务登记制度是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这一制度确保了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便于后续的税收征管。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纳税人档案,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跟踪和监管。如果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制度促使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对于虚假申报、不申报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者,税务机关还会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纳税人经营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异常经营行为和潜在的偷税漏税风险。例如,通过比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银行资金往来等信息,发现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问题。一旦发现异常,税务机关可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外,税务机关还会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方位监管。例如,工商部门可以提供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银行可以提供企业的资金往来信息,海关可以提供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信息等。通过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最后,税务机关会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上述提到的罚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措施外,对于构成犯罪的偷税漏税行为,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