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该如何解决?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执行往往困难重重。 探望权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从心理层面来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因为对离婚的不满,将怨恨转嫁到对方行使探望权上,故意设置障碍。比如,以孩子学习忙、身体不舒服等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另外,有些直接抚养方担心孩子与对方接触后,会影响自己在孩子心中的地位。从孩子自身角度出发,随着年龄增长,孩子有了自己的主观意愿和想法。如果孩子不愿意被探望,这也会导致探望权难以执行。 对于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让直接抚养方明白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是自己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例如,当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时,法院可以请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做思想工作。还可以由执行人员陪同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探望,以确保探望的顺利进行。另外,建立探望权执行的长效监督机制也很重要。法院可以定期回访,了解探望权的行使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再者,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时,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认真听取孩子的想法。如果孩子不愿意被探望,要了解其原因,通过沟通和疏导来解决问题。 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社会的支持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探望权真正得以实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不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