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患有精神病时,应该如何起诉离婚?


当对方患有精神病时,起诉离婚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确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事实。这可以通过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若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间歇性精神障碍,在其精神正常时起诉离婚,应按照普通离婚程序进行;若配偶为持续性精神障碍患者,应先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关系,再通过法定程序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准备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等材料。起诉状应当明确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证据方面,除了医疗诊断证明外,还可以包括配偶发病时的行为表现、家人对其照顾的相关证据等。 再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充分考虑配偶的精神状况、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一方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虑到患病一方的生活情绪等,原则上是不准予离婚的,但如果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同时应给予患病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助。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涉及精神病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