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如何中止与恢复?
我离婚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现在孩子爸爸以我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不让我探视孩子。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中止,要是之后我符合条件了,又该怎么恢复探视权呢?
展开


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情感伤害。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探视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二是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三是探视方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骚扰行为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中止探视权的裁定。 探视权的恢复是指在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重新行使探视权。当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消除后,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探视权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比如探视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好转、不良行为是否改正等。如果法院认为中止的事由已经消失,会依法作出恢复探视权的裁定。整个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处理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问题时,双方都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给子女带来更多的伤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