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如何终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法律行为终止的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意味着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在实践中,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履行完毕。当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义务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行为就自然终止。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支付了货款,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得到了实现,这个买卖合同所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就终止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后,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达成,自然终止。 第二种是解除。这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租赁关系,那么这个租赁合同就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而终止。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使民事法律行为终止。 第三种是抵销。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通过抵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民事法律行为也随之终止。 第四种是提存。当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情况,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民事法律行为终止。 第五种是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比如,甲免除了乙所欠的借款,那么他们之间关于这笔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就终止了。 最后一种是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有规定。例如,企业合并时,原来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因混同而终止。 总之,民事法律行为的终止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同的终止方式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