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房产过户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是指夫妻双方在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原本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产变更到一方名下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首先,准备材料是办理过户的基础。通常需要携带以下文件:一是离婚协议书,它是明确房产归属的重要依据,且该协议书需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二是离婚证,用以证明夫妻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三是双方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四是房产证,这是房产所有权的凭证。 接着是办理流程。第一步,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过户申请,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这一步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以确保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第二步,登记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明确。第三步,在审核通过后,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种类和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以及房产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常见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等。第四步,缴纳完税费后,登记中心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将房产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后,就可以领取新的房产证,此时房产过户手续就办理完成了。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协议离婚的房产过户通常需要双方共同申请,但如果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等情况,也可单方申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房产过户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