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共同侵权行为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理解其本质属性对于准确判断侵权责任至关重要。 共同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其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主体的复数性。这意味着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比如,甲和乙两人一起对丙进行了殴打,导致丙受伤,这里甲和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这种复数性要求各个行为人都参与到了侵权行为中,可能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也可能是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或支持。 其次是主观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现为共同的故意,即各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甲和乙合谋盗窃丙的财物,他们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都积极追求盗窃成功的结果,这就是共同故意。此外,主观的关联性还可以表现为共同的过失。比如,建筑施工单位的两个工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人受伤。虽然他们不是故意要伤害路人,但由于他们共同的疏忽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构成共同侵权。 再者是行为的共同性。各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相互关联,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些行为可能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也可能是各自独立但相互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负责制造有缺陷的产品,乙负责销售该产品,最终导致消费者丙受到伤害。甲和乙的行为虽然不同,但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丙的损害,他们的行为就具有共同性。 最后是结果的统一性。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无法分割。也就是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各个行为人共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而不是由某一个行为单独造成的。比如,在上述建筑施工工人的例子中,路人所受的伤害是两个工人共同的疏忽行为导致的,无法区分是哪个工人的行为单独造成了伤害。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各个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侵权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各个侵权人的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